很多当事人喜欢在本站上陈述一些事实,然后在网上询问“这种情况医院是不是有责任”之类。虽然当事人的很多想法和质疑我都能理解,很多题主行文逻辑性也没有问题,很可能也受过高等教育,但是隔行如何隔山,医疗纠纷的处理逻辑普通人一时半会是梳理不清楚的,光是质疑是没有用的,下面徐律师来做几点基本的普法。一般的医疗纠纷都缘起于治疗效果不好,因治疗效果不好引发患方的质疑,这个没有问题,但是后续的问题就来了。大多数不专业的患方当事人就永远将事件停留在质疑这个层面上了,包括各种咨询、发帖、投诉、声讨等,请记住,所有这些努力依然没有帮助事件走出“质疑”这个层面,而光是质疑,是无法帮助当事人实现维权的,要维权一定要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,这些事情未必一定要激进(看医院处置的具体态度吧),未必是能够一步到位让你看到维权结果,但是这些事情是一定要做的。
第一,用尽各种途径,尽量明确诊断。不要小看了明确诊断这件事情,明确诊断对于以后维权需要走的关键环节——技术鉴定,是至关重要的。因为不管是医疗事故鉴定也好,医疗损害鉴定也好,都必须鉴定几件关键的事情:1、诊疗有无过错;2、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因果关系;3、如果过错与损害结果成立因果关系,那么原因力几何。那么这里就讨论到一个因果关系的问题,也就是说鉴定首先需要明确到底发生了什么医学事件(就是明确的诊断结果),然后要判断医方过错与造成的现有损害之间有无关联。很多案子因为各种原因,或者是医方没有考虑到,或者是考虑到了故意回避,总之该做的检查没有做过,以至于只知道临床上有哪些症状(比如昏迷、瘫痪、休克、死亡等),但是不明确是何种病变引起,这种情况就会对后边的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妨碍。试问都不知道病变引起的原因,又怎么鉴定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呢?所以很多患方维权就吃亏在这个关键环节上。要明确诊断,对于患方来讲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,首先如果该做的检查医生不给做,自然就无法明确诊断,其次,有些患者发生了死亡,生前没有明确的诊断,不得不靠死后做尸检来明确,给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。所以说,为了避免走到做尸检的地步,尽量在生前把一些必要的医学检查做一下,以求明确诊断。医学上这些检查往往是一些特殊检查,不是普通的化验,能够揭示隐匿病变的特殊检查可以是增强扫描、造影、超声、活检、特殊检材的化验结果等,没有这些检查报告,很多患者的病因无法得到明确,最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,往往是患方吃哑巴亏承担不利诉讼后果。实践中很多患方家属会告诉律师,医生不告诉我们究竟发生了什么,也不给病人做检查,问他们就是什么也不说,就是拖着,怎么办?这种确实是最糟糕的一种情形,如果患方通过积极投诉、申请外院专家会诊、转上级医院等措施,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话,有可能真的需要走到尸检那一步了。
第二,第一时间完成病历资料的取证。这个问题徐律师之前已经讲过无数遍了,就是对于书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的及时固定和提取副本。具体为,对于住院病历要懂得及时封存和复印,记得随时都可以做这一步取证工作,这是法律规定的,您就拿着国务院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过去封存病历,对于什么“病人没出院不能封存病历”、“领导不在不能办理封存”、“电子病历不需要办理封存”等等鬼话一概戳穿,一步到位地封存并得到盖章病历复印件,必要时请灵活启动卫健委投诉、12345市长电话投诉、110报警等合法手段力求完成证据保全,为以后的鉴定工作打下最重要的实质基础;对于门诊病历要懂得及时索取和全面搜集,保存门诊病历的义务本来就在患方,而且最好也是去医院的门诊办公室办理一下门诊病历的封存复印,以防后期医方对门诊病历进行伪造添加。做封存病历这步工作,虽然是有法律规定的患方正常取证权利,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医院会进行各种形式的阻挠推诿(反正也没有违法成本),需要患方现场进行灵活处理。对于患方的合法权利医方如果还要非法剥夺的话,那这就无法可依了,属于患方的民事权利自救范畴,怎么去达成目标,在合理分寸范围内把握即可,没有固定程式可言,全看患方悟性如何。
第三,患方要慎重行使知情选择权。法律规定患方是拥有知情选择权的,但是请大家要好好理解一下,知情选择权这个东西,可不光是一种权利,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,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。我们知道在医院里面患方会需要签很多字,很多时候医生嘴巴里面说的云淡风轻,但是你仔细去看看书面文字,真正的告知都在字面上,而不在嘴边上,明白了吗?所以不要再说什么医生没有告知风险之类的话,让你签字是干嘛?就是告知你文字打印出来的这些内容,这些内容虽然有可能跟医生嘴巴说的完全不是一回事,但这些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告知内容,你签字了,就是知情了,并作出了相应的选择。记住我们中国是一个重书证,轻言语证据的国家,所以永远不要片面相信口头的东西,没有法律效力的。还有一类叫做“自动出院告知书”的东西,你当然可以签,但是签字从法律上就代表了你的真实意思表示,那就是“我违背医方继续治疗抢救的建议,要求把病人接回家,离院后一切后果我们自负”,可以签吗?如果事实就是如此,当然可以签,但是如果事实并不如此,你就要慎重了。总之记住一句话吧,你所留下的所有文字证据,包括签名,都必须确保事实如此,否则,你自己就是虚假证据的制造者,很难抱怨他人。
最后,我想把有件事情单独拎出来讲一讲,就是关于尸检的事情。尸检是国人讳言的词汇,做尸检需要跨越巨大的情感障碍,其实撇开时间、精力和经济方面的代价不谈,尸检其实是我认为的医疗纠纷维权的真正的代价,因为事关情感。其实任何对于尸检的抵制观念我都可以理解,但是我想对患方家属指出的是,你要考虑到你接下去要做的事情是医疗损害维权,这个不是普通维权,这个是风险和代价都要远超其他类型案件的一类维权,这类案件中不光是各方撕扯一些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得失问题,这类案件主要是涉及到自然科学和血淋淋的医学专业领域,很多案件进程就是被尸检这条鸿沟挡住跨越不过去,尤其是一些诊断不明确的案件。况且我国的法律还把医疗事故相关的尸检窗口规定得那么狭窄,死亡7天之内不做尸检就会永远失权,这给已经如无头苍蝇一般的患方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维权困难,在医疗机构普遍不配合的现实状态中,真的是需要患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,投诉也好、呈尸也罢,总之使出各种折腾办法,只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谓已经赋予的合法权利。而如果因为下不了决心做尸检导致后期维权吃了哑巴亏,那也劝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,因为没有付出就难有回报。不要网上东看西看来一些信息,羡慕人家医疗纠纷案件维权赔到了几十万上百万,要懂得理解他人背后的辛酸付出,毕竟医疗机构是什么地方,像是可以随意碰瓷的地方吗?
关于医疗损害维权方面的基础普法,今天想到这里就先写到这里,以后想到其他问题再补充。